河北石家庄栾城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1
为推动对外开放,促进栾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栾城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来栾城县投资企业占用土地,按照县统一规划要在全县境内选址。获准后,县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帮助办理、协调解决一切手续。
2.世界500强公司来栾城县投资举办工商企业,无偿提供使用土地,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县统一规划可在全县境内选址。
3.来栾城县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可执行政府确定的优惠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先付清上交省市以上的各种税费,其余部分按全同约定分期付清。
4.对从事交通、能源和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视情况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或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5.来栾城县兴厂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收取后,经县政府批准,留县部分按60%奖励给企业。
6.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经营项目,从该企业实现利税年度起3年内,按实际上交同级财政收的增值税(含营业税)及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奖励企业。
7.投资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经营缴纳的所得税按前2年全额、后3年50%奖励投建部位;投资电力、水利、通讯、热电、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性的建设项目,投用后5年内,所得税按50%奖励投建单位。
8.利用高新技术投资改造栾城县国有、集体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新增营业税、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批准按内外商投资比例奖励合资企业我方,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承包、租赁、收购栾城县亏损、停产或微利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奖励企业50%。
9.对大项目采取更为优惠政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内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型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3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奖励50%,新增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奖励60%;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生产型特大项目,3年内企业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奖励60%,新增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同级政府按年度奖励80%。
10.对来栾城县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和转让的单位,其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
11.来栾城县投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等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留县部分,经县政府批准,全额奖励企业。
12.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生态环境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成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按所得税新增部分计算),经县政府批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3年内全额奖励。
13.来栾城县投资旧城城改造和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市政配套费、旧城改造费、人防费、粉煤灰综合利用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费、文物勘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14.投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后,3年内免征所得税。期满后,重新安置达到3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再减半征收2年。同期交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15.凡投资到位或引荐成功的项目,收购、承包、租赁栾城县企业的,免费办理本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家属来栾城县入住手续,子女入托、入学、就业、购房等主面优先安排解决。
16.建立"外来企业收费明白卡",各企业按照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对未列入"对外来企业收费明白卡"的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各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17.对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各环节,各职能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当日予以受理,实行"全程一站式"审批程序和"优质一条龙服务"。专人专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18.成立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外来企业举报、投诉。搞好协调服务,保护外来企业合法权益。